(2016)豫06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美叶与被执行人栗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美叶,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苏美叶。被执行人栗建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美叶与被执行人栗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浚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一、被告栗建军欠原告苏美叶货款133227元履实;二、原告苏美叶同意被告栗建军于201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共计70000元,余下63227元原告放弃。三、被告栗建军同意如到2010年12月30日付不清款项可执行原欠款133227元。四、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下欠57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浚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