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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春枝与陈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枝,陈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7号原告李春枝,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平英(陈平瑛),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枝与被告陈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枝不能提供被告陈平英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且本案被告若不参加诉讼,将影响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