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春枝与陈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枝,陈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7号原告李春枝,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平英(陈平瑛),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枝与被告陈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枝不能提供被告陈平英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且本案被告若不参加诉讼,将影响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