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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496号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留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东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