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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青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66号之一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青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禹法执字第4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青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