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用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8号罪犯李用采,农民。罪犯李用采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2)滨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6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用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用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用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用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用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