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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纬与陈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纬,陈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1276号原告田纬,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陈靖,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田纬诉被告陈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纬诉称,原告田纬于2015年11月间向被告陈靖购车预付人民币10000元,因为买卖没有做成,原告田纬要求被告��靖返还预付款。被告陈靖没有能力返还预付款,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田纬收执为凭,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靖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靖偿还给原告田纬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陈靖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靖向原告田纬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田纬收执为凭。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田伟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资金周转。期限2个月。没有利息欠款人:陈靖时间2016年1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靖未偿还借款。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告田纬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陈靖出具的借条一份、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二份,本院出示的被告陈靖的身份信息表一份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靖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田纬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田纬收执为凭。被告陈靖与原告田纬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陈靖应负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田纬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被告陈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陈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秀华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