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范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14号罪犯范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楼观镇周一村下河中心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以(2009)西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该犯家庭贫困,无缴纳罚金能力)。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被告人范强同案犯在接到判决次日后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陕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范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强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