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681号原告陆某甲。委托代理人刘祖高,扬州市邗江区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年××月××日,被告王某生一女陆某乙。本院认为,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王某分娩至今未满一年,原告陆某甲不得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