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415号原告武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武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