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唐XX与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17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