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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深圳中金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25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某,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某,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诉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至7月27日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的部门总监田某通过原告在网上的简历招聘录用。在工作期间,原告为公司招到一家会员单位并签合同,同时与银行、甘肃稀贵金属交易中心签约、绑定账户。但该账户却是在8月份激活。根据被告公司规定,客户激活后,员工可以另加享受有责任底薪3500元以及提成,所以会员单位拖延激活账户直到原告被公司辞退,是被告为了规避支付另加的有责任底薪3500元而故意所为。9月14日,被告公司人事李某及财务人员致电原告要求其回公司签居间协议,提成为两个点,且只能领三个月的提成,并称若15号发8月份工资前不回去签协议就自动取消提成。这都说明了公司为了规避支付提成而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500元及有责任底薪3500元及提成估算人民币150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14000元;三、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四、请求被告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上述合计人民币336000元。被告辩称:一、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被告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原告所说的有责任底薪及提成估算,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所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入职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招商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8日,试用期为两个月,《录用审批表》显示,薪资标准一栏注明为提成制,试用期3500元/月。薪资说明:7000元(3500无责任,3500有责任。每月要求一家激活,前三月缴押金先结算,达标按7000元,业绩可以平均。)三个月如没有综合会员激活,第四月自动离职或基本工资变更为2000元,达标后恢复薪资,激活一家的第二个月开始办理社保。2015年7月27日,被告以原告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15000元;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四、要求相关部门调查申请人上司田某辞退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涉及诈骗申请人的底薪及提成,涉及底薪3500元、提成5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仲裁委员会以深劳人仲案【2015】7542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诉讼。另查,被告提交了有原告签名的《承诺书》、《管理制度手册》、《员工绩效考核表》及客户激活记录。《承诺书》内容显示,原告承诺遵守被告《考勤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承诺书签署时间为2015年6月8日;《管理制度手册》第三部分“薪酬制度”第五章“招商部门薪资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招商经理(招商专员)试用期为两个月,“要求每月开发激活一家新客户,若当月开发一家以上客户,业绩可以递延到下月。若完不成每月一家新客户的开发激活,视为不合格。试用期每月一考核,任何一个月没有完成一家客户激活的,即为使用不合格,公司可以自主辞退”;《员工绩效考核表》内容显示,被告从基本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等方面对原告进行考核评分,原告在考核时间段(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评级为D级,考核结论为“业务能力差,未能完成每月1个客户的开发激活,可参考做辞退处理”,考核部门为人事部、总裁办,填表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客户激活记录显示原告在职期间开发的客户深圳市博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签约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激活时间为2015年8月5日。原告对上述《承诺书》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其从未看到过承诺书中所列举的制度,被告也从未向其进行公示或告知。被告无证据证明《公司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原告公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5】754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录用审批表,被告提供的承诺书、公司管理制度手册、员工绩效考核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仲裁。原告第一项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有责任底薪3500元及提成估算15000元,未经仲裁程序,且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辞退原告是否有合法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了《管理制度手册》及原告签署的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承诺书,但不能证明《管理制度手册》等相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申请人公示,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依据,属违法解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按照原告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人民币3500元(3500元X0.5月X2)。原告请求支付误工费14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青春损失费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原告何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占 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成(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