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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琼与王韩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王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女,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欣,女,系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韩良,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韩良支付人民币27.4万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琼与被执行人王韩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琼要求撤销对(2015)韩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韩良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香山中路与烟泉路十字西北角街房西起11、12间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