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田小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田小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28号A区六楼1621室。法定代表人:周军。委托代理人:韩凯,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棋燕,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小妹,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1********,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福田河镇下马庙村**组范家凹**号。原告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小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凯、沈棋燕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到原告处面试,因当时被告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告为被告提供暑期实习岗位,报酬为每月1800元基本报酬加1200元考核报酬,被告同意,并于2015年6月12日开始提供劳务。因被告实际教学水平达不到考核标准,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5年8月31日离职。原告在2015年7月31日向被告支付此前的劳务报酬3000元。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以及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5000元;2、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15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入职原告处,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另有课时费。被告从7月11日开始就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不支付被告工资,也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提出辞职。在被告再三要求下,原告仅于7月底支付被告3000元。故被告申请仲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担任语文老师。双方约定月薪3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8月31日离职。原告为被告开具离职证明,载明“田小妹老师自2015年6月1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语文老师一职,至2015年8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仅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被告工资3000元。2015年9月28日,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工资578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00元;3、原告为被告补缴2015年6月至8月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3日,该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工资500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元;2、原告为被告补缴2015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辞职申请书、离职证明、银行账户明细、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辞职申请书及离职证明的内容,原、被告之间曾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称被告的工作属于暑期实习,与上述证据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被告的月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1800元加上考核工资1200元,但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入职后,原告仅发放被告一个月的工资,其应当补发被告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69元(3000元÷21.75天/月×15天+3000元),被告对仲裁裁决的该项金额5000元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次月起支付被告双倍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不足部分5069元,被告对仲裁裁决的该项金额5000元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还应为被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田小妹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二、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田小妹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5000元;三、上述两项合计10000元,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四、杭州提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田小妹补缴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田小妹应负担部分由田小妹自行缴纳;五、驳回田小妹的其他请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