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士龙与林洁、胡丰杰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龙,林洁,胡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陈士龙被执行人林洁被执行人胡丰杰陈士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洁、胡丰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同昌审判员 王 博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