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艳与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艳,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84号申请人郑艳。委托代理人邵楚,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法定代表人雷伯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郑艳因与被申请人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申请保全价值400万元),申请人郑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担保人徐州彭城画廊艺术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1#-1-2507、2501、2502号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