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家柱与吴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柱,吴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98号原告:孙家柱。被告:吴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柱诉被告吴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传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家柱负担。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陶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