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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家柱与吴传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柱,吴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98号原告:孙家柱。被告:吴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柱诉被告吴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传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家柱负担。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陶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