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行初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军伟与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伟,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2行初字31号原告任军伟,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传银,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伟,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常慧,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军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军伟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审判长 范亚男审判员 王西卉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青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