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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候光毅、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候光毅,吕芳,侯刚,廖连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6民初238号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唐向阳,董事长。委托代人,韦桂德,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罗锦支行行长。被告候光毅,农民。被告吕芳,农民。被告侯刚,农民。被告廖连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候光毅、吕芳、侯刚、廖连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费1133元,合计2508元,由原告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孟明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全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