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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林大金与廖郁祥、罗成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金,廖郁祥,罗成海,罗英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号原告林大金,男,汉族。被告廖郁祥,男,成年,汉族。被告罗成海,男,成年,汉族。被告罗英光,男,成年,汉族。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住所地玉林市云松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吉尤,林场场长。第三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发电总厂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RajahJayendran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大金诉被告廖郁祥等4人、第三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大金负担。审 判 长  曾昭胜人民陪审员  梁 月人民陪审员  黄紫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