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林大金与廖郁祥、罗成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金,廖郁祥,罗成海,罗英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号原告林大金,男,汉族。被告廖郁祥,男,成年,汉族。被告罗成海,男,成年,汉族。被告罗英光,男,成年,汉族。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住所地玉林市云松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吉尤,林场场长。第三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东路475号发电总厂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RajahJayendran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大金诉被告廖郁祥等4人、第三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大金负担。审 判 长 曾昭胜人民陪审员 梁 月人民陪审员 黄紫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