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沈健武与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健武,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民初262号原告沈健武,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35。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淳,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陈雪贤,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74X。被告蔡焕章,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0。原告沈健武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卓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健武的委托代理人蔡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的经营者陈雪贤、蔡焕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健武诉称:原告自2015年3月起向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提供喷漆加工,2015年11月21日,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的经营者陈雪贤在《雄博玩具/沈建武喷漆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结欠原告加工款52388元。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转账付还原告10000元,尚结欠原告42388元。被告蔡焕章与陈雪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付还原告加工款4238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沈健武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2份,证明二被告主体资格;3、《雄博玩具/沈建武喷漆结算单》1份,证明被告雄博玩具厂结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4、莲下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蔡焕章与被告雄博玩具厂的经营者陈雪贤系夫妻关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蔡焕章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的经营者陈雪贤、蔡焕章拒不到庭,自动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系经营者陈雪贤个人经营的个体户。原告前为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加工喷漆,至2015年11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结欠原告喷漆加工款52388元。此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仅付还原告喷漆加工款10000元,尚欠原告喷漆加工款42388元至今没有偿还。此外,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的经营者陈雪贤与被告蔡焕章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发生于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尚欠原告喷漆加工款423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系经营者陈雪贤个人经营的个体户,上述债务发生于陈雪贤与被告蔡焕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故本案债务应以陈雪贤、蔡焕章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付还其加工款42388元,其请求合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加工款42388元相应的利息损失问题,因其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沈健武喷漆加工款42388元。二、驳回原告沈健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连带承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雄博玩具厂、蔡焕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卓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