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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02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蒋东山,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宏兴,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