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295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