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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朱双洪、朱振华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洪,朱振华,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朱双洪,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朱振华,男,汉族,1935年10月22日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朱双洪、朱振华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组织36位债权人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债权人大会,向各债权人送达了分配方案,其中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并表示将提起异议之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执字第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