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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忠与被申请人张元元、张荣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忠,张元元,张荣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36号申请人杨忠,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张元元,女,住涞源县。被申请人张荣洲,男,成年,住唐县。申请人杨忠因与被申请人张元元、张荣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张荣洲名下张元元驾驶的夏利牌冀FX**小型轿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刘娥儿、郭广元共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张荣洲名下张元元驾驶的夏利牌冀FX**小型轿车。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二、查封刘娥儿、郭广元共有的位于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