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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钦树婷申请执行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树婷,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钦树婷,女,1990年9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麻江县人。被执行人谢丹,女,1987年1月29日生,壮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丹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钦树婷与被执行人谢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福泉花园二期珍珠泉1幢1单元11层2号商品房一套(房权证号:福泉市字第2015000**号)作价13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钦树婷并自愿承担过户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钦树婷自愿偿还该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64000.00元,并书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福泉花园二期珍珠泉1幢1单元11层2号商品房一套作价13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钦树婷抵偿其债权。上述商品房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钦树婷自愿偿还上述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640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钦树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本院(2016)黔270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幸仁义审判员 罗章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