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春亭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亭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四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王春亭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四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