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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海全与丁欢(丁欢欢)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全,丁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全,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欢(丁欢欢),男,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全与被执行人丁欢(丁欢欢)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