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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进奎与巫贵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奎,巫贵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021号原告徐进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贵兴,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奎诉被告巫贵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搬离其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进奎承担。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