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复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张文,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复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高力汽配城6幢42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边。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组。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法定代表人谭影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谭影图,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文,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第三人郑东,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健、谭影图、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栖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名下位于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XXXX室房产,并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4)栖复执字第25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XXXX室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26.25万元。并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第三人郑东以177.5万元竞买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设定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XXXX室房产(丘权号:858680-I-133,证号:栖转字第346631号)上的抵押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雷家顺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