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洪福、尤大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宇,尤洪福,尤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宇,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被执行人尤洪福,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被执行人尤大伟,地址音德尔镇保卫村。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尤洪福、尤大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尤洪福尤大伟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96297.0元,承担执行费1344.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6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