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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彭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委托代理人李光荣。委托代理人涂阳。被执行人彭国文。委托代理人彭国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对岳国土资腾(2015)2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