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66号原告肖某某,住绥阳县。被告张某某,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