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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360号门面“玉足精品”鞋店内,以买鞋为由,趁被害人谌某不注意之机,秘密将谌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粉色朵唯牌智能手机一台盗走。2、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247号“DOLAMI多拉美”服装店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戴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3、2014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286号“阿彩格”服装店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龚某放在收银台上价值956元的小米3手机一台盗走。4、2014年11月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189号“ABC”童装店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付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价值1917元的iphone4S手机一台盗走。5、2014年11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256号“OIZI绮籽”服装店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沈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黑色OPPO牌手机一台盗走。6、2014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香洲路“名扬”服装店内,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收银台旁边价值3296元的三星牌Note3手机一台盗走。7、2014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金世界”美容会所内,以看产品为由,趁被害人伍某不注意之机,将伍放在收银台旁边价值1380元的华为牌C8816型手机一台盗走。8、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79号门面“积派羊绒”专卖店内,以买衣服为由,趁被害人邹某不注意之机,将邹放在收银台柜台上价值871元的小米2S手机一台盗走。以上,被告人梁某共实施盗窃作案8起,财物价值共计9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廖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伍某、邹某、付某、谌某、戴某、沈某、龚某的陈述、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犯罪行为,酌情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田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