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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加大建材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加大建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绿色工业园。法人代表人李平安,该公司工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加大建材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安置新村。法人代表人赵国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加大建材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西安方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担。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