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海、边芳燕诉被告赵建国、张金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海,边芳燕,赵建国,张金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380号原告:姚文海,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原告:边芳燕,女,生于1965年3月27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国,男,生于1989年11月10日。被告:张金卫,男,生于1982年2月8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平,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文海、边芳燕诉被告赵建国、张金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文海、边芳燕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文海、边芳燕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文海、边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50元,由姚文海、边芳燕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