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孝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孝祥,赵孝云,张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孝祥,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执行人赵孝云,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执行人张伟昌,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孝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市吉祥支行账号62×××09账户存款12350.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