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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康建富与张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富,张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康建富,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3日,佳县峪口乡大页葫峰村121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5604134210。被执行人张培元,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7日,榆阳区芹河乡酸梨海则村222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7012275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培元在该行的账户6230271000008236910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