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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香连、武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香连,武香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8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单位理事长。住所:馆陶县政府街*号。委托代理人张书安,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武香连,农民。被告武香丽,农民。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香连、武香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唯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广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