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熊国庆、王慈英、蔡静、熊睿杰与施工、施新建诉前保全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庆,王慈英,蔡静,熊睿杰,施工,施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保4号申请人熊国庆,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慈英,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申请人蔡静,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睿杰,男,2015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蔡静(系申请人熊睿杰之母),女。被申请人施工,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施新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国庆、王慈英、蔡静、熊睿杰因四申请人共同的亲属熊伟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施工驾驶被申请人施新建所有的未经注册登记的轻型履带拖拉机在G319线汉寿县株木山乡马嘶桥村路段相撞,事故中熊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两被申请人有转移其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施工驾驶的被申请人施新建所有的未经注册登记的轻型履带拖拉机(品牌型号为益拖A旋耕机,机架编号为B,发动机编号为C)予以扣押。申请人熊国庆、王慈英、蔡静、熊睿杰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朱书文所有的号牌为湘X小型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国庆、王慈英、蔡静、熊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施工驾驶的被申请人施新建所有的未经注册登记的轻型履带拖拉机(品牌型号为益拖A旋耕机,机架编号为B,发动机编号为C)予以扣押,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移、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