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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梓涵,李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18号原告唐梓涵,男,生于1990年3月8日,汉族。被告李正伟,男,生于1989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梓涵诉被告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梓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梓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梓涵撤回对被告李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唐梓涵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