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梓涵,李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018号原告唐梓涵,男,生于1990年3月8日,汉族。被告李正伟,男,生于1989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梓涵诉被告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梓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梓涵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梓涵撤回对被告李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唐梓涵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