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89号原告雷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李宪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31022521X,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内。委托代理人董春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09044917,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X****X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雷X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雷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雷X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大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