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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虎,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冉家沟物流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6714290-7。法定代表人:何永杰,经理。本院审结的(2016)陕0328民初225号王金虎与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调处王金虎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879.59元,由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补偿20000元(含诉前预借的14000元),于2016年4月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征程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2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