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北三路,组织机构代码:67846131-0。法定代表人张锦浪,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天作,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人和南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泰县和泰钢管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9.25元,由原告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志荣审 判 员 俞 芬人民陪审员 陈春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