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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平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55.47元,支付至2015年2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4687.01元及滞纳金人民币9358.18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7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上述款项由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06元,由徐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属当事人真实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执字第02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