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760号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彭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