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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大伟与深圳市黄金台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算2号申请人郭大伟,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冯传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深圳市黄金台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4区黄金台科技创业村13号1、3层。法定代表人魏全。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大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