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诸春招与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春招,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詹玉湘,深圳市锐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春招,。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瑜,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詹玉湘。委托代理人:张瑜,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锐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锦娜,系该司员工。上诉人诸春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詹玉湘、深圳市锐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诸春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诸春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春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裕 华审 判 员 张 秀 萍代理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文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