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1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玉连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连,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120-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连。被执行人杨军。郑玉连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杨军未主动履行,郑玉连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归还借款40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算)。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仅查封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御窑路玉成家园18幢901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故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查询材料等佐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暂缓执行,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查封的房屋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可待权证齐全后再行处理。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喆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