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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马建书、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新,马建书,朱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99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新。被执行人马建书。被执行人朱永华。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建书、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394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永华名下位于本市恒盛豪庭、被执行人马建书名下位于本市濠南君邑、紫东花苑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建书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永华的工资及公积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739485元(不含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冻结的工资及公积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季金华审 判 员  孟维国代理审判员  任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