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等与李文聪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李海龙,李文聪,谭瑞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158号原告李玉,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原告李海龙,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李文聪,男,1938年3月9日出生。被告谭瑞芬,女,1940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李海龙与被告李文聪、谭瑞芬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李海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玉、李海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琳 关注公众号“”